“地铁口增值物业,升值前景无可限量”“距地铁3号线秀厢大道站5分钟”……你可知这些街头常见的诸如此类房地产广告宣传用语都属于违法广告?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业,提高房地产广告主、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和守法意识,昨日,市工商局召开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广告专题约谈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南宁工商局对全市房地产广告的基本监管情况。
据悉,市工商局在日常广告监管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南宁市房地产广告行业涉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问题比较多,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10月监测大众媒体广告14.85万条次,其中房地产广告8876条次。共立案查处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件27件,其中广告中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案件立案7件,占26%;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的违法案件6件,占22%;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违法案件3件,占11%;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2件,占7.4%;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2件,占7.4%;使用绝对化用语案件2件,占7.4%;其他违法广告案件占18.8%。
什么样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法?昨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对在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中收集到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进行了梳理,将其中触及10方面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例进行了分析点评——
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
案例警示:一些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用语,比如:“地铁口增值物业,升值前景无可限量,3年保值回购保障”“30年超长摇钱树,头3年收益率达36%以上,高收益投资”“巨大升值空间,升值金铺”“升值幅度达50%,小投入,低门槛,高收益,头年投资回报率超6%,年递增10%及以上”等。
点评:上述广告语向大众宣传房地产项目能够升值,或者能够给购买者产生投资回报,属于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
案例警示:某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楼盘的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对外发布房产预售广告。
点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未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案例警示: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对外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但在广告中并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点评:上述开发商向大众发布预售、销售广告,吸引广大消费者到售楼部购买房产,却没有在广告中标注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案例警示:某些房地产企业,在广告中使用“1分钟车程即可到达客运站或10分钟车程到达在建火车南站,20分钟车程便可直达吴圩机场”“距地铁3号线秀厢大道站5分钟”等广告语。
点评:上述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两者均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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